▲▲▲ 案情摘要▲▲▲
张宝安是某厂的职工,从事保安员工作。工厂没有为张宝安缴纳社保。2014年1月,张宝安在夜里值班时吸烟,不慎导致火灾,烧毁了仓库中的许多货物,他也被烧成了重伤。
▲▲▲争议焦点▲▲▲
张宝安入院后因医疗费问题与工厂发生争议,张宝安家属认为张宝安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厂应当支付医疗费等各项工伤费用。而工厂认为,是张宝安引发的火灾,给工厂造成了重大损失,涉嫌犯罪,应该向工厂赔偿损失,而不该谈什么工伤赔偿。
本案中,张宝安因吸烟导致火灾,主观方面并没有故意,即使构成犯罪(失火罪),也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至于张宝安是否应当向工厂赔偿,与工伤认定是两个法律关系,彼此之间不应有所牵连,应当分别处理为宜。
▲▲▲案例裁判▲▲▲
张宝安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张宝安因涉嫌过失犯罪被立案侦查,在张宝安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或者过失犯罪之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张宝安的工伤认定应在司法机关司法程序终止以后才能作出,在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之后,张宝安可以依法向工厂主张工伤赔偿。
▲▲▲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是被排除于认定工伤范围之外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在犯罪之前加上“故意”二字,说明故意犯罪者,即使自己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也不应当按工伤处理。但是过失犯罪并没有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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