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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企业的哪些补偿?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8-02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企业的哪些补偿?

《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

但以下3种情况,员工辞职,用人单位是必须给予赔偿的!除了这三种情况,员工自愿离职,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比如说:月底发工资的时候,用人单位对某位员工说由于其迟到了3次,所以就要扣除其三天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以标准辞退补偿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情况属实应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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