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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7-3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我按月息5分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这个利率是不是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我可以将多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吗?”这是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的一段抗辩词。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6月12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9日,如有违约,收取本金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日,李某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8000元,另外2000元用以抵扣第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后,张某按40000元本金,月利率5%向李某支付了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共计28000元。后来,张某一直未向李某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李某出借给张某的借款金额为38000元。张某多支付的利息,即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共计12040元可抵作本金。另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核定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法院判决由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59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5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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