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举例:
职工造成损失,公司能否追偿?
张某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公司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之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一年后,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再后来就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做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每月工资中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提出申诉。
二、共性问题:
(1)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够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双倍工资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应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3)未签订书面合同达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主张违约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5)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为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三、解决方案
(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协商程序一般在纠纷发生的初期进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协商。
(2)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提起仲裁之前进行。
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兼备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如果当事人经协商后未能解决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根据规定,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打官司,它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其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