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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致公司重大损失,如何担责?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6-0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 例

李某在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16年4月,李某所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委托记账协议,该公司将财务记账支付等工作外包给李某所在公司。李某负责与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接洽。2016年7月,一名自称 “王某”的人通过手机短信告诉李某,马上付款200万元至指定账户。李某遂分三次转款至该指定账户。后经核实,发现被骗。委托公司遂将李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所在公司赔偿200万元。2016年8月,李某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李某公司以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赔偿200万元。

评 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如果要求劳动者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都进行全额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嫁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此外,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疏于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且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并与其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


本案中,李某因遭遇电信诈骗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就此事项进行约定或者不合理地约定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则由法院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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