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薛先生是某咨询公司员工,2015年到该公司工作。2018年3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每个员工每天(含公休日和节假日)至少转发一条公司公众号消息,否则将给予罚款或通报批评。
2018年4月8日,清明节刚过,薛先生就收到公司的一纸警告,称其在过节期间未转发公司信息,将受到处罚。薛先生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自己没有义务在朋友圈为公司发布信息,为此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员工平时用公司的电话、电脑、网络做私事并没有被禁止,公司凭什么就不能要求员工用微信发布公司信息?
那么,用人单位能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信息吗?
点 评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内容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因此,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作出约定外,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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