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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30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陈某A公司员工。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半左右,陈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因雪后路面结冰滑倒不慎摔倒抢救无效身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因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陈某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定其为非因工死亡。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陈某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对于陈某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各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陈某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

交通警察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陈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关于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是否属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一种。该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死亡不是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死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且公司认可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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