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5日,被煤业公司下发任职文件,聘任胡某为矿长助理,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约定年薪为8万元,月薪按照6666.6元发放。2011年12月,煤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解除胡某的职务。胡某不符提起仲裁,要求矿业公司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及二审审理。
【争议焦点】
任职文件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煤业公司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有煤业公司下发的任职文件,并且胡某按照任职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领取相应的薪金,故可将煤业公司下发的任职文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胡某要求煤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煤业公司下发的任职文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在2011年6月25日前是由承包煤业公司的矿长夏某所聘用,胡某与煤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6月1日煤业公司与夏某的承包合同终止后,胡某仍在煤业公司上班,胡某与煤业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煤业公司支付胡某双倍工资差额39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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