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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的,这点你得知道!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2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 情

侯先生2009年7月入职WS商业公司,任行政主管。2014年7月,侯先生与WS商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北京WS销售公司签定了两年期劳动合同,职务为行政经理。


2016年7月,候先生因工作需要,被WS集团总公司任命为WS(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WS(中国)投资公司也与侯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31日,WS(中国)投资公司与侯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鉴于侯先生在任期内工作表现平平,且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0年,WS(中国)投资公司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但侯先生认为,自己与WS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已连续订立了3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另外,WS商业有限公司、北京WS销售有限公司以及WS(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都是WS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


问 题

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次数连续吗?



点 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医疗期等法定解除情形的的,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规定,非因劳动者辞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的,本单位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归属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连续,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争议的,社会上看法和理解不一。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归属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可以不连续计算,理由如下:


“法无强制规定既自由”原则。《劳动后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因此,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不宜做扩大的“次数连续计算”的个人解释。


关于合同订立次数连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人社部牵头起草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中曾考虑过某些情况发生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也要连续计算。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有关次数连续计算的规定并未保留,这表明次数连续计算的规定并不现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侧重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利益。


当然,有两种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应连续计算:


非因劳动者辞职等原因,总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与分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由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主体发生变化的。


结 论

本案中,WS的关联企业轮流与侯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出于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基于工作需要而变换劳动关系。同时,WS商业公司、北京WS销售公司以及WS(中国)投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WS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此,候先生要求劳动合同订立次数连续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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