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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主管是否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2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提问

人事行政主管是否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

匡某在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其职责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人事行政工作。匡某虽然表示其入职后曾草拟过劳动合同以及人力资源完善计划等,并提交给公司负责人。但对于该事实,匡某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某公司对此也不予确认。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匡某支付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264元。二、驳回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匡某支付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820.69元。


点评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匡某在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其职责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人事行政工作。匡某虽然表示其入职后曾草拟过劳动合同以及人力资源完善计划等,并提交给公司负责人。但对于该事实,匡某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某公司对此也不予确认,故匡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匡某作为人事行政主管,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其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其作为人事行政主管的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相应的职责,在此情况下,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缺乏依据,本不应支持。但由于某公司对劳动仲裁关于其向匡某支付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820.69元的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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