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浙江宁波奉化区“川味人家”火锅店的一场大火导致了该店17名员工不同程度的烧伤,事后火锅店老板殷论杰贱卖豪宅豪车救扶受伤员工的事迹也获得了无数网友的点赞。我们在为受伤员工感到痛心的同时,也不得不为火锅店老板殷论杰辛苦打拼十年攒下的数百万身家也因这一场火灾几乎付之一炬而感到惋惜。
像“川味人家”这样的餐饮门店通常属于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这样的用人单位虽然在吸纳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由于它们自身规模小、人数少、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往往一起工伤事故拖垮一个企业。在“川味人家”这起事故中,良心的殷老板尚且可以变卖自己的财产来对受伤员工进行赔付,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老板或者根本没有赔付能力的老板又该如何处理和预防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事故应对问题。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同时分散企业风险的重要途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由于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人数较少、风险意识较差,所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极低,从“川味人家”老板殷论杰千方百计筹钱的表现来看,他应该也未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不依法参保虽然在短期内看似为企业减少了用工成本,但一经社保行政部门发现可以责令单位补缴,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更重要的是,如果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像“川味人家”火灾这样重大的群体性事故,将导致巨额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不过上述条款同时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和相应的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
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而先行支付的条件和办法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类似“川味人家”这样的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或者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时政府财政兜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因此,如发生类似“川味人家”火灾这样的重大工伤事故,通常先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工伤待遇,在储备金不足时,当地政府财政应当垫付。
四、除工伤待遇外,本事件尚有民事责任承担的空间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次“川味人家”火灾的事故原因暂未查明,尚不清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如该事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则受伤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仍可以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五、“川味人家”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川味人家”火灾事故中的烧伤员工还面临着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那么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殷老板下一步应当如何应对以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呢?
劳和律师建议如下:
1、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和律师建议殷老板在本案发生后应当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并及时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在补缴了社保费用后烧伤员工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整容费用等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2、单位确无赔付能力时工伤职工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川味人家”的火灾事故受伤人数多、后续治疗费用大,仅仅依靠殷老板的个人财产和社会的爱心捐赠很难保证受伤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因此,虽然“川味人家”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在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持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通过商业保险途径分担单位风险
关于本次事件,还有不少人建议用人单位投缴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来帮助企业分担风险。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风险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险种,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均不相同,用人单位对此应当予以区分,并根据自身情况予以投缴。团体意外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被保险人是员工,在保险期内单位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伤亡的(不论是否属于工伤)均可以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赔付,通常属于员工福利,并不免除雇主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序列,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管是团体意外险亦或是雇主责任险,二者都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是否参保都系单位自愿;而社会保险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即使投缴了上述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并不免除其依法投缴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
创业不易,守业更难。我们在为殷论杰老板的行为点赞的同时也不得不反思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对于工伤风险预防的忽视。希望广大小微企业、个体老板都能从本次事件中得到警示,提高自身的工伤风险防范意识和工伤事故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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