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所在部门被取消,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岗位为RED调查员。合同约定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被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原告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发给经济补偿金。2015年5月公司与A公司签订《RED售点检查项目服务协议》,约定与RED相关的客户售点检查项目交由A公司服务,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鉴于此项业务调整,公司撤销了员工所在的RED项目相关部门。201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并通过了工会民主程序讨论“关于公司RED的调整项目”,通过了公司对于RED人员的调整方案。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调查聆听会,与员工协商岗位调整有关事项,双方未就岗位调整问题达成一致。2015年8月6日公司向员工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因经营战略重大调整,决定RED项目服务外包,取消公司内部所有RED调查/检查员的岗位。公司前提提供两种方案供您选择:
1-内部调岗为销售代表。
2-到RED第三方外包公司任职,以上均可以确保您得到妥善安置。
但经过前期探讨,您对前述选择均未接受。公司多次与您进行双方协商终未能达成协议,公司将与您自2015年8月6日解除,自2015年8月7日始正式生效。请您于2015年8月2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以及失业金申领手续,公司将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及确认您的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已办妥的前提下,于2015年8月28日前结算及计发您的离职薪资(其中包括支付您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薪资计算至最后工作日”。日期为2015年8月6日。员工未签字。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员工送达,员工于2015年8月7日收到该通知书。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员工送达了该份证明书。
员工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第一,2015年5月公司与A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RED项目整体进行服务外包。鉴于公司的此项业务调整,公司撤销了员工所在的RED项目相关部门。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导致员工、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履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出现了无法履行的情况。第二,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公司下发《关于公司RED项目调整的通知》、《岗位调整意向书》,对包括原告在内的RED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安排,并提供了可选择的岗位安置方案。在经过工会民主程序讨论后,员工、公司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向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此,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解除。第三,关于员工提出的公司并未同公司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只提供不可实施的工作岗位及调岗后工资待遇下降等主张,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而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三点,员工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员工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015年5月员工所属的公司与A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RED项目整体进行服务外包。鉴于集团公司的此项业务调整,公司撤销了包括员工所在的RED项目相关部门。在此情况下,公司下发《关于公司RED项目调整的通知》、《岗位调整意向书》,对包括员工在内的RED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安排,并提供了可选择的岗位安置方案。在经过工会民主程序讨论后,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加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故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合法解除。员工主张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员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前提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定解除事由属于“客观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2、必须要有与劳动者协商的过程。如没有此程序,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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