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物业主任,月工资为7250元。
2016年3月4日王某申请离职。经公司审批,王某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王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
因年终奖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称2015年度其被评为B级,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计算方法,对应标准年终奖数额为四倍本人月工资。公司认为王某2015年度年终评级为PL5没有年终奖,且员工手册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王某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9000元。2016年6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本案中,公司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但没有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公司不支付的理由有二,一是王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二是王某年终评级为PL5级,而该级没有年终奖。
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现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是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王某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仍负有向王某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关于王某年终评级不能享受年终奖的意见。公司虽称王某年终评级为PL5级不应享受年终奖,但并未向法院出示对王某定级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已将有关制度规定向王某公示、送达的证据,仅凭一张考核表英文本,法院无法采信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因公司未能向法院出示王某年终奖计算标准,法院只能依据王某的陈述意见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核算年终奖数额。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15年度年终奖1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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