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岗位,应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说,企业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结合岗位的特点以及劳动者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专业技术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对于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核心员工带来的损失。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以项目承包人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第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工作性质确定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选择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相应的试用期。
第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他们的经验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连续签订2次中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基层人员中大多数是刚毕业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员工,他们需要熟悉企业的情况并积累工作经验。对于这部分工作人员,可以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技术人员。由于技术人员需要考察的时间周期较长,第一次可以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5年),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这段时间便于对他们工作能力进行考察,也利于岗位轮换,熟悉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同时避免由于工作的变换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风险。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合适的可以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需要考察的时间周期较短,可以采取第一次签订短期合同,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这段时间可以了解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合适的可以考虑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切忌一刀切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导致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同时,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可能被劳动者利用,集中起来以大规模离职要挟用人单位提高劳动报酬等条件。
对于新进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在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等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约定的劳动期限最好不能低于三年。这样,用人单位对其拥有了六个月的试用考察期,有助于用人单位更成本、更合理地对其进行考察。另外,新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直接约定为十年,那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成就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与新进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佳期限的控制原则是以最低三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为最佳。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一个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细化设计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变更条款,以免劳动合同僵化,不利于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
2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期满的前一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则用人单位在续签时主要需要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的新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加上前面已经履行完毕的所有连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高于十年即可;如果这样的劳动合同期限仍然过长,则可结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新进员工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方式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可。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前一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同时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只剩下与劳动者再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故用人单位仅需要用尽“连续工作十年”之条件即可。
3千万别签订单独试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独的试用期协议就是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试用期。由于试用期的约定期限都比较短,所以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这种独立的试用期协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签一次试用期协议相当于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很快就会达到,从而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提前出现。因此,用人单位最好不要与劳动者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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