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18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提问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案例


员工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职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于2010年5月初生病,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符合特殊疾病标准的疾病),其后一直休病假,公司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至2011年2月。2011年3月7日,公司以其已经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为由,通知员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申请仲裁。


后员工不服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1)撤销公司2011年3月7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保持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11月病假津贴8208元以及医疗期工资27360元,总计35568元。


2011年11月,员工因病情复发至医院治疗,医院向员工出具病重通知单。治疗中,病程记录亦多次提及员工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危及生命。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关于员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员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经审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11月30日期满,而不是公司主张的在2010年11月30日期满,该日期在员工享有的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公司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无效,应予撤销。

综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作出判决:
一、撤销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
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员工支付2011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的病假工资8208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以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自2011年12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终止)。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员工的病情,认定病情严重,属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内容。员工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届满为止。公司于2011年3月7日通知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三)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非因公负伤计算医疗期时,不应仅简单计算劳动者的医疗期,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状况确定医疗期的期限。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之前到期,用人单位HR应做好合同延期至医疗期满的相关工作,并及时给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


新疆劳务每天与您分享最新招聘信息

合作电话:0991-3705383

稿:969810472@qq.com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