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甲公司的员工,2015年1月27日,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以杨某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次日解除。2017年1月23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劳动仲裁委裁支持了杨某的请求。甲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2016中国奖励计划》规定,员工被解聘的,则不再向其发放相关的奖金,故杨某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于是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解雇员工能否享受公司奖金待遇?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对公司奖励计划不适用于被解聘员工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杨某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的合法理由。
同时,关于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公司表示杨某经其直属经理和大区总监评定后,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为评定奖被为0级,对应奖金为0元。而根据公司《2016奖励计划》,行为评定奖从“等级1”至“等级6”,一共分六个等级,并无“0级0元”的评定等级,且上述六个等级各自人数占比相加为员工总人数的100%。因此甲公司上述评定意见,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规定。鉴于公司未对杨某2016年下半年进行行为评定,法院根据杨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杨某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为6,2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支付杨某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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