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其他单位兼职,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
周某于2014年开始在人寿保险公司兼职。2016年4月22日某传媒作出《关于对周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通报》称“发现周某同志在外从事兼职行为,已违反公司制度《某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修订)》,且违反公司与周某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第(四)项第3条……与周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4月22日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某传媒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周某认为某传媒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仲裁,仲裁裁决:
1.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4日周某与某传媒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2010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22日周某与某传媒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周某其他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周某与某传媒之间自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4日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自2010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22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传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某支付工资差额2300.41元;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双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因某传媒经济效益不好,从2014年开始在人寿保险公司兼职。2016年4月22日某传媒以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关系的通报,同日,并向周某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某传媒就该解除行为已经征得某传媒工会的同意。某传媒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某传媒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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