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最低服务年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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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在一家公司实习。前几天,该公司表示想留他在公司工作,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个“最低服务年限”的条款,写明员工要在公司至少工作5年,期间不得辞职,否则属于违约,员工要赔偿公司违约金3万元。
秦某想知道,这个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吗?
答:劳动者在任何一家用人单位工作都不受人身自由的限制,该公司的这个“最低服务年限”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属于违法约定。
这是因为:
其一,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约定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由协商的结果,不是公司强加给员工的。
其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定辞职程序。案例中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利,因而是无效的。
其三,员工在工作期间提前离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签订过培训服务期协议,且公司确实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确实有上述情形,则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若没有,则该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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