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因拒绝到外地出差被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5-1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因拒绝到外地出差被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闫某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施工图设计师,双方签订有两次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闫某工作地点在北京。2017年6月13日,某公司向闫某发出《辞退通告》,内容为:

“公司在2017年6月8日对闫某发通知,要求在2017年6月11日之前到哈尔滨与团队一起配合完成黑河信誉酒店项目施工图工作,由于闫某不配合工作,此项目由哈尔滨团队连夜完成。2017年6月13日起,公司决定对闫某予以辞退。”

某公司主张让闫某去哈尔滨只是短期出差,公司从未说过要将闫某调到哈尔滨工作,因为黑河项目甲方要求其公司必须于2017年6月11日之前完成,为了完成该项目,公司提出让闫家军到哈尔滨,让哈尔滨的团队配合闫某尽快完成项目,但是遭到闫某拒绝,闫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6月16日,闫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

1.支付2013年10月8日至2017年6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9793元;

2.支付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00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 000元;

4.支付2016年12月工资13 000元。仲裁裁决:

1.某公司支付闫某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7 586.2元;

2.驳回闫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闫某和某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的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7 586.2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闫某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7 586.2元;

二、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7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7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 000元;

四、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闫某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0 390.81元;

五、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闫某主张某公司强制要求其去哈尔滨带领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完成黑河项目,而按照之前的工作方式,其已经完成了前期去项目地黑河实地考察的必要工作,后续只需在北京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即可,某公司在闫某未按要求前往哈尔滨配合项目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由于闫某私自以个人名义接受其他项目的工作,导致其工作时间被大量占用而延误了黑河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而需要哈尔滨的同事配合闫某一起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其公司为节约成本而要求闫某一人前往哈尔滨配合团队工作是出于该项目工作的紧急性和必要性考虑的。闫某不服从某公司的安排,在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依然拒绝,某公司因此与闫某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但某公司认可闫某所述的前期去项目实地考察、后续在北京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作方式及闫某已完成该黑河项目的前期实地考察工作,其公司并未就闫某必须去哈尔滨配合团队完成项目的必要性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且某公司在闫某未去哈尔滨配合工作的情况下,不与闫某进一步沟通,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属不当。综上,某公司解除与闫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故应向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闫某上诉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不持异议。

新疆劳务每天与您分享最新招聘信息

合作电话:0991-3705383

稿:969810472@qq.com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工作日 10:00-19: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