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3年应聘至A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30日为发薪日。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钱某向A公司催要工资不成,拒绝提供劳动。A公司以钱某多次旷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厂规厂纪为由将其开除并向钱某发出辞退通知。仲裁裁决A公司向钱某支付工资8575元,赔偿金25883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无需向钱某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薪资而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劳动者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相互连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此请求劳动者再履行提供劳动义务。如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拒绝按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已属违约,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先履行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是合法正当的。用人单位不纠正自身的违约行为,反以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义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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