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有权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员工王某与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王某不同意,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张。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认为王某的主张被告无权拒绝。因而支持王某主张,判令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无权拒绝。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且王某亦未在岗位工作,公司也没有岗位提供给王某。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王某诉请“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即丧失了合同到期后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利。否则将会面临要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双倍赔偿的腹背受敌境况。
当然是否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主张意思自治权,即宁可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也拒绝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但是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也 是一项沉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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