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企业HR在日常管理中会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05]309号)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定,笔者认为单位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按以下程序做好劳动合同处理:
一是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单位依据刑事拘留通知书,依法中止劳动合同。在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停止支付工资报酬,停止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
二是依据法院判决书,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单位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最好书面征求意见),依法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是劳动合同中止、解除后,单位要送达本人并交由其本人签收。对无法送达本人,可交其同住成人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单位可采取新闻媒介通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是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单位及时做好档案等转移工作。
以上是正常情况下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处理。
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一般不将判决书送达单位,加之一些单位在请病事假管理中的不规范、不严谨,有时会出现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但由于单位不知晓,从而未及时或甚至较长时间未对劳动者给予处理的现象,直到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或别人举报后才发现劳动者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就产生了单位对多年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问题,笔者查阅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均没有发现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
对实践中遇到的这类特殊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鉴于在单位知晓前,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合同,且单位已支付工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单位可以自知晓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做好告知、档案转移等手续。
另外,如单位已知晓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及时处理,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9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原则上在知晓12个月后,单位不应再就因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对劳动者进行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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