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周的不幸去世,我们深表同情,也可以给一些抚恤金。但是你们要公司去申请工伤认定,这就有些得寸进尺了。”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梁某的回答,让员工小周的亲属十分愤怒。
不久前,在该公司组织的一次单位体检中,小周因身体极度不适而晕倒,送医后当天便不治身亡。家属悲痛之余,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上面的回答。
无奈之下,小周的家属自行去申报了工伤认定。最终,小周被认定为工亡。梁经理想不通,小周明明不是在上班时间受到伤害或发病,凭什么算工亡?
于是,公司以周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受伤或发病死亡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亡认定,但都被驳回。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周发病时虽不处于狭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是在单位组织的体检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突发疾病,属于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到伤害,应视同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认定为工亡,并无不妥。
最终,小周的亲属得到了应得的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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