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适用几年仲裁时效?
案例2014年3月5日孟某到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至孟某离职前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孟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1816.7元。因孟某、公司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事宜协商未果,孟某于2017年4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孟某仲裁请求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孟某为此诉讼至一审法院。
裁判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孟某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孟某此项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孟某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因孟某于2014年3月5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被上诉人应支付孟某从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孟某也应在2016年3月6日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孟某却在2017年4月1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法定仲裁期限,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误读上述条款。该条款仅仅针对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的仲裁时效作了特殊规定,但“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赔偿。因此公司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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