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林某进入B公司上班。该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期间,林某重复申请付款,造成请款金额错误;后林某又因没有与客户按时结算被客户投诉。 2017年1月份,该公司依据其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林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林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B公司能否直接依据其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林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呢?
案例分析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4条,母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子公司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因此,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对子公司的员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B公司不能依据其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林某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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