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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一回事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4-1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我最近被单位辞退了,说我违纪,但我认为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现准备通过仲裁讨个说法。但在计算赔偿金时,我有点搞不清楚,听说赔偿金的计算跟补偿金是一样的,那这两者到底有何区别呢?赔偿金的支付有哪些规定呢?麻烦洪文君科普一下。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纠纷当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两者在劳动纠纷当中都是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员工的,但是在责任认定方面却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区别还是有不少的,这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


根据您的情况,先说说你这个事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既然赔偿金是按补偿金的标准计算的,由此有人认为赔偿金与补偿金是一样的,其实这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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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济补偿金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第36条);

注意:劳动者不是以法定理由(第38条中列举的)主动提出辞职(解除的),不属于协商解除,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第40条);


3. 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第41条);


4. 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8条);


5.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44条);


6.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第44条);


7.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44条);


8.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第45条);


9.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第45条);


10.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已完成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赔偿金适用条件: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特别提示:只有单位违法解除这一种情形,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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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47条)


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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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特别注意:1) 工作年限的计算。(1)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 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在仲裁请求中将二者写错,则可能面临被裁驳的风险。《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一个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也新增加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3)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4)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5)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2倍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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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时主张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像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的2008年起算的。尽管这一“溯及力”在理论上或有争议,但现实中就是这样操作的。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尤其涉及人数众多时,一定要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依法依规,千万不能不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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