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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企业能解除合同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4-09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7310日进入奂鑫公司工作,岗位为烤线车间作业员,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523日,奂鑫公司在烤线车间召开会议,要求陈某等员工正常恢复生产,并于当日在车间张贴通知,内容主要为:因烤线车间全体员工201759日至2017522日连续多日没完成排程,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现公司责令员工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完成生产排程。如继续消极怠工将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2017524日,奂鑫公司再次张贴通知,主要内容为:因烤线车间全体员工自201759日至2017523日连续多日没完成排程,自2017523日通知后仍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HH075条规定给予包括陈某在内的24名员工记大过一次。公司再次责令员工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完成生产排程。如继续消极怠工公司将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201765日,奂鑫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烤线车间的部分/全体员工自201759日至2017522日期间,因消极怠工而没有完成生产排程的工作任务,公司于2017523日以开会方式向包括陈某在内的全体车间员工告知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后果,但烤线车间消极怠工现象未改善;2017524日公司再次以公告方式通知陈某等人并予记大过;至201765日上午仍消极怠工。陈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第HH076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情况奂鑫公司已报请工会。

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奂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奂鑫公司应否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一,陈某等员工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奂鑫公司主张陈某等员工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并提供《日排程》、《日产量报表》、《20173月至6月烤线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视频光盘等予以证明。首先,根据奂鑫公司提供的《日排程》、《日产量报表》及《20173月至6月烤线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在20175月开始,陈某等员工所在的烤线车间确实存在产量严重下降的情况。陈某在仲裁审理中关于日排程及产量统计的陈述,与奂鑫公司的陈述可以对应,可见确实存在日排程及日产量报表。其次,奂鑫公司提供了2017523日至65日期间完整工作时间段的视频,陈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视频显示,陈某等员工确实大量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综上,对于奂鑫公司主张陈某等员工存在消极怠工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第二,奂鑫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有依据。根据奂鑫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奂鑫公司确有员工存在“怠工或唆使他人怠工”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劳动者应忠诚履职。奂鑫公司先后于2017523日、24日通过开会、张贴公告等形式,告诫员工要求立即恢复生产,停止怠工,但陈某等员工仍拒不改正,明显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陈某主张被解除时处于孕期,应享有特殊权益,但陈某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与此并不相悖,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奂鑫公司以陈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陈某要求奂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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