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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违约金就不用支付了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4-0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既然劳动合同无效,那里面的服务期条款当然也无效,况且是你们让我走的,凭什么还让我支付违约金?”丢了工作还摊上官司,这让周某十分气愤。


一年前,周某入职一家企业。由于他提供的学历证明和工作履历都十分光鲜亮丽,这家企业非常重视他,入职不久就送他去国外参加专项培训,并与他变更了劳动合同,加入了服务期条款,约定他学成归来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没想到,周某培训完回到公司工作后不久,公司获知,周某在工作履历中,虚构了一些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要的项目经历。而公司当初正是认为他有这个领域的实务经验才招用他的。


得知实情后,愤怒的公司管理层立刻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周某支付服务期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周某拒绝。很快,周某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公司把他给告了。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6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正是周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向他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该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公司解除此劳动合同,应适用上述法条,周某应向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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