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曹先生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当收银员,该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曹先生“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曹先生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并有3年累计工龄。按照规定,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
近日,曹先生计划出国旅游10天,他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加上间隔的5个休息日,正好可以休假10天。但是有人对他说:“你还不知道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年休假的,而且我们公司是民营企业,哪里来的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年休假。”
对此他无法接受,为何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就没有年休假呢?他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公司HR答复说:“你放心,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当然也有年休假,但是年休假的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标准工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总共休40个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同样也是应休40小时。因为你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如果你也休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话,实际上你就在工作日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这样就超过了应休40小时的年休假。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曹先生感到非常遗憾:这样他的出国旅行计划还是无法实施。公司HR说的对不对?他真的只能休3.6天年休假吗?
关注一:特殊工时制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虽有别于标准工时制,但其只是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由于有淡季和旺季或工作与休息的区分,只是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不固定,而年休假与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以上案件中,曹先生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安排。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据此,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来说,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所以,曹先生所在公司HR的说法也是没有依据的,曹先生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天,而不是3.6个工作日。当然,这5天年休假怎么休,不是由职工单方决定的,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但只要曹先生所在公司同意职工自由安排年休假计划,曹先生的出国旅行计划就有希望,因为他可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但是在他依法享受了5天年休假之后,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按40小时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计算,因此他也并没有“占到便宜”。
特殊工时制中,除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样也要安排职工年休假。
关注二: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享受年休假?
张女士已过退休年龄,但是未办退休手续,继续留任。单位与她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不过,在过去的一年里,她并没有像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带薪年休假。对此,张女士感到不满。单位的解释则是,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受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调整,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单位的说法对吗?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一)》:“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聘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等于“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有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社会保险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三是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再被用人单位聘用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法律没有明确。
在上海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应严格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用人单位主张其与退休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事实】用人单位主张其与招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该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张女士虽然已过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但是毕竟未办退休手续,所以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她仍然可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关注三:计件制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有人说,计件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或在年休假期间只享受最低工资,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关注四:长病假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需注意,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关注五 劳务派遣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关注六船员如何享受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文章来源:劳动报(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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