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总是职场人绕不开的话题。尽管员工不喜欢加班,HR却不得不安排加班。
那么问题来了:只要员工延长了工作时间,HR都需要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吗?
未必。这10种情形,法院就判定不属于加班。
1、值班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7)苏08民终436号: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不认定为加班,比如电话值班。
2、提前20分钟上班参加晨会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7)陕01民终2553号
3、上下班乘坐班车的时间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5)太民初字第00061号,如果能算加班,那岂不是住的越远越划算?
4、就餐时间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72号
5、因自身未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4号
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例会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这一条肯定招很多员工不喜欢了。
7、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中培训、升国旗仪式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4)新民一初字第2138号
8、保安的待命或备岗期间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85号
9、每日下班后的例会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6)辽1282民初2941号,下班后的例会,其实在员工心里等同于加班,但其实并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10、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不属于加班
判例:(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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