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李某同在A公司上班。2015年12月31日,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向李某提出再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次日办理相关手续,李某同意。次日,张某来到人事部,称李某生病住院,已经向车间领导请过假,自己可以代为签字。考虑到他与李某的关系,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续签手续, 张某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带回,交由李某保管。2017年1月,公司因李某连续旷工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没有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张某代李某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除第40条、第84条使用 “劳动者本人”的表述以外,其他地方均使用 “劳动者”。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委托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只要遵循上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视为劳动者本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虽然签字的不是李某本人,但她事先表示过同意续订,因此续签合同应视为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告知并要求同在公司上班的丈夫张某代为签字,双方即形成了委托与受委托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续订成功后,张某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带回,交由李某保管。这些都表明李某知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代签的行为,也知悉代签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但未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之后在公司工作的一年的时间里,她也未就合同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综上,应当认定张某代为续签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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