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邱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2016年11月底,A公司与邱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邱某离职后,原A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某明确表示拒绝。沟通未果,A公司向邱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而邱某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A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某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某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A公司的反请求。此后,A公司委托技术人员,对邱某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费9200元。A公司认为,这笔费用理应由邱某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劳动者在离职时删除电脑数据,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A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邱某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A公司委托专业基数人员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某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维修费用金额,A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技术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某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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