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一家物流公司员工,2017年11月6日陈某在搬运一件很贵重的货物时操作失误,导致货物从货架上跌落,造成了损坏。经客户事后估损,损失达到2万余元。为此,物流公司对客户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2017年11月底,公司以陈某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当年度经折算还有4天年休假未休,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遭到物流公司拒绝。陈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1、陈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
2、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违纪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才能启动,换言之,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员工没有以书面等形式明示放弃休假的前提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陈某未曾向用人单位明示放弃休假,因此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主张陈某放弃休年休假的主张不能成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陈某因违纪而遭物流公司辞退,该情形不会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因员工过错解除还是非过失性解除,都不影响员工享有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所以本案中陈某虽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即陈某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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