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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不写检讨书,公司可以不让上班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2-05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求员工写检讨书承认错误,但员工拒绝,于是公司便不让员工上班,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法院的终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星某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曾某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做出如下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


双方确认公司因曾某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曾某武书写检讨书,但双方因检讨书内容发生争议,公司一直未让曾某武上班。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并由此减发或少发劳动者工资,必然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必须具有合法事由。


本案中,虽然曾某武存在违纪行为,公司可依法对曾某武作出处罚,但公司以曾某武未按规定书写检讨书为由拒绝安排曾某武工作既没有法律依据,亦缺乏制度依据。


因此,本院认为公司拒绝曾某武上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在此情形下,曾某武在2013年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视为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风险提示


在违纪处理过程中,不让员工上班在实务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用人单位不提供条件的风险,如果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个案件中,员工就是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作为HR童鞋,在处理类似案例的时候千万要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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