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R法务咨询
案情简介姜小姐数月前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注明:“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姜小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于是,决定安排她脱产技术培训3个月。姜小姐参加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领导无奈,只得根据劳动合同条款,做出了30日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既然公司不想要我了,我也只好领补偿金走人了。”姜小姐的自言自语,公司领导马上纠正,“什么补偿金?跟你终止合同,公司没准备给你补偿金。”
“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现在提前解除,凭什么不给我补偿金?”“因为公司跟你是终止合同,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你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姜小姐一时无言以对。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企业不能够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约定条件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的公司与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把《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条件,当作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
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姜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姜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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