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毕某于2014年6月14日到某矿业公司碎矿车间工作。2014年7月21日凌晨2点左右,毕某在工作中挤伤左手食指。毕某出院后,多次找到矿业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2014年10月14日毕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毕某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矿业公司与毕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劳动者,如何判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毕某与矿业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矿业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显示,毕某已经在矿业公司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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