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芦某于2016年6月14日入职智然家公司,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是平面设计,月薪为3168元,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上月工资。芦某于2016年10月31日被智然家公司要求离职,双方已经结清工资。芦某向当地劳动仲裁会申请仲裁要求智然家公司向芦某支付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作出支持芦某请求的裁决。智然家公司认为,其多次通知芦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签劳动合同,智然家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芦某提出离职后,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智然家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本案应审查的是智然家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智然家公司主张芦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芦某主动提出离职、智然家公司已向芦某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智然家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智然家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于是法院驳回武汉智然家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举案说法】
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用工,否则在举证不利的情况下,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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