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A公司的一名职工,2012年3月8日,李某在厂区清理垃圾时,被脱落的铁模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为工伤。李某的丈夫刘某要求A公司赔偿,因数额问题没能协商成功。于是,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A公司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李某的受伤事故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司对之前的事故没有责任。
【争议焦点】
公司对负责人变更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负有责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A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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