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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身权益,这4个劳动争议案例你得知道!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8-01-23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劳动关系纷繁复杂,劳动争议形式多样。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不能仅看劳动关系争议或事件的表现形式,更应深入研究立法宗旨。不管你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弄明白下面这4个案例,都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 例

1

一纸“变更协议”能否改变劳动关系?


吴某于200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前三项收入按月发放,销售提成发放时间不固定。

2016年2月,公司以她未完成业绩为由,先后停发其1月至3月工资。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兼职代理的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停发工资的行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双方于2013年2月变更为劳务关系;吴某代理销售公司产品,

公司在年底给予5%提成。


但吴某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签订协议后,公司仍按月向吴某支付相对稳定的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吴某的主张最终得到支持。(《工人日报》 2017年12月16日)


评 析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表现形式为何,劳动者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本案中,双方签订建立劳务关系的协议后,吴某仍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约束,公司仍按月向吴某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保费、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情况均表明双方仍属劳动关系。公司以未完成业绩为由停发原本固定发放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




案 例

2

员工隐瞒已婚事实,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已婚的田某入职某公司时,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栏填写为 “未婚”。事后,公司发现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绝向其支付任何经

济补偿。为此,田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黑龙江工人报》2017年12月29日)


评 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据此,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劳动技能、健康状况等,但并无义务告知其他无关信息。本案中,尽管田某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并不诚信,但其婚育情况属个人隐私,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因此田某并无告知义务。该公司解除田某的劳动合同适用理由错误。


案 例

3

商业保险已理赔,单位是否仍需担责?


曹某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由商业保险赔偿。3个月前, 曹某因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事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曹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双方约定在先,且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河南工人日报》2017年12月28日)


评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曹某所在公司虽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工伤后依商业人身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公司没有为曹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案 例

4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能视同工伤吗?


在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纪金花当保安的李国武,于2017年12月10日8时许上班期间发现有人坠楼,伸手上前去接高空坠楼的女子时,被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西安市人社局积极与李国武所在单位对接联系,调查了解,指导单位整理资料,为李国武申报工亡。(央视网2017年12月13日)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李国武危急时刻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国武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他和他的家属享受工亡待遇,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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