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针对工程招投标,都有哪些调整与改动?还有哪些政策没来得及出台?未来政策将有哪些趋向性变化?本文将对此做一个盘点。
先来看几则新闻:(点击带下划线的蓝色文字,可阅读原文)
新闻链接一: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摇号招标",你怎么看?
新闻链接二:核算1500万的项目,最终以700万余元中标:一场瑞雪压塌合肥16站台,致1死28伤!
新闻链接三:某工程项目90多家企业竞标,其中80家竟为一人控制!
新闻链接四:竞争惨烈:1000多万的项目竟有1000多家企业投标!
新闻链接五:投标大戏!2000多万元的项目,12家投标单位只相差几万块钱!
多年以来,招投标市场的不透明和暗箱操作一直被吐槽,有关部门也花了大力气努力肃清。
该改改了!2017年,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日报》分别于5月31日、6月26日两次刊文,直指“最低价中标”。特别是6月26日的文章,直接喊出“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2017年5月31日,第5版
▲2017年6月26日,第18版
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也纷纷针对现行“招投标”政策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就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提出建议。
2017年8月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修订后正式出台。
2017年,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哪些调整、改动?还有哪些政策没来得及出台,或正在酝酿中?本文将对此做一个盘点。
改了什么?1、《招投标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
3、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试点):由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4、清理地方保护:《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内容进行清理。
5、编制五个标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准备改和正在改的1、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国务院在《2017年立法计划》中,也已经将此内列入计划。
目前,相关草案暂未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2017年工作要点》中,未将该项内容列入年度计划。希望在2018年,这个规定能够修订出台,给建企带来更多政策红利!
2、最低价中标
财政部在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以下问题:
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
一点题外话:
《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在第四十一条(关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普遍认为,该条文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遗憾的是,在定稿中未能实现。
在其他多数文件中,招投标改革推进的步伐在明显加快。
几点新动向1、政府投资工程
针对政府投资工程,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原话是:
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中,探索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
当然,这个提法目前还停留在条文层面,没有正式推进。但是,这个动向值得关注,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此后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很有可能会自讨苦吃。
2、民间投资工程
针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国至少已有4个省(市)开启试点,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或直接发包”,分别是安徽、山东、湖南和天津。
3、评定分离
江苏省试点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评定分离”,即分别设立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人员分别从招标人评标、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
定标委员会:拟定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3名,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都将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4、推进电子化,保证公开、透明
2018年1月1日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2017年12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未来一段时间,国家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交易过程、中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的信息公开。
5、摇号中标
6月29日,四川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业绩无明确要求的,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7月18日,四川甘孜:州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当前执行政策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如果是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符合某些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不招标。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中标无效的几种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泄露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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