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2月由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2013年4月4日,王某在上班途中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2013年10月8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12月13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B公司与A公司均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B公司与A公司没有为王某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王某于是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1、王某与A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A公司与B公司支付王某工伤待遇53934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4年8月18日,B公司以王某、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二项裁决内容,依法判令由A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案件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将王某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用人单位A公司,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两者在缴纳王某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上均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王某的工伤待遇应由B公司和A公司承担。王某的工伤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第三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因此王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王某因工受伤致八级伤残,且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实际已解除,王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由B公司和A公司支付。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是用人单位,王某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B公司是用工单位。王某所受工伤,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应该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某的工伤待遇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与A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所产生的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二)王某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应当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因此王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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