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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增幅7%

来源:新疆人社12333 时间:2018-01-02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调整背景和依据

此次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关于“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相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测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历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

我区从2004年至今,已连续13年调整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此次调整增幅为7%,略高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

调整实施范围及人数

此次调整涉及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共计8423人,其中:1-4级3589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1327人,供养亲属3507人。

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并补发。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一、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详细论证,周密测算,确保调整机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基金运行稳定。

二、统筹同步推进省级统筹和待遇调整规范,防止出现衔接问题和政策冲突。

三、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宣传,将好的政策出发点切实转化为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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