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小明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20日,东莞社保局认为小明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餐厅并非小明的工作场所,打早餐也并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东莞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东莞市政府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小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广东高院判决小明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评析】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公司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小明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小明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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