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经常在劳动法讲习所公众号里咨询提问:您好,我们单位有几百号员工,可总有一些人突然离职,有的连招呼都不打就离开了,这样经常造成我们生产方面措手不及。请问,我们能扣他的工资吗? 我们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针对这样的做法,劳动法讲习所是觉得不好的,是的 ,有一些员工的突然离职,确实给单位造成暂时的被动,我们今天来看看,这个问题该如何应对?
劳动法讲习所
【一、先看看员工突然离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当履行提前通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突然离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突然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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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员工突然离职的企业应对】
1、及时了解、确认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
3、提前做好约定。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讲习所提醒: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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