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2日,王某召集廖某等人到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城更换外墙灯箱广告画面,廖某不幸于次日下午在作业中摔伤。2008至2010年间,王某曾多次以重庆曙东照明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合同承接灯箱广告制作安装工程。涉案灯箱广告框架结构由曙东公司依合同制作安装,在本案作业前已经完工、验收并交付XX实业有限公司,但还在质保期。事故发生后,廖某以曙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廖某楼以王某基及其所属的曙东公司,灯箱广告所有人XX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因特定作业受损而引发损害赔偿,但原告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用工者,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类型和分担?
【案件评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无技能与技术条件下进行作业,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该作业是曙东公司的合同质保义务,其是雇主,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曙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但让曙东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证据不足。在不能确定真正用工者时,若不能证明原告的作业属于无因管理、非法行为或者是为他人利益时,应当推定介绍人王某和灯箱广告所有人XX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雇主,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
用工者不明情形下,劳动者作业受损管理者或受益者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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